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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地产广告的真实性?

如何识别地产广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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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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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会辨认常见的虚假广告内容 在楼盘宣传的时候,通常会模糊以下几个概念: 在广告中不表明销售价格的有效期限,这种手段常被一些所谓的“特价房”采取。 当具体涉及面积的时候,往往不标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在大多楼盘广告中都会用大量图片增加视觉效果,购房者需要弄清楚这些图片是建筑设计图还是模型图片。   把商业、教育、绿化、交通等正处于政府规划中的项目作为楼盘的配套设施进行宣传。
   2。掌握对付虚假广告的招数: 在拿到楼书后,首先要看广告中有没有刊登预售销售许可证号、开发企业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另外,由于国家规定广告中不可以使用“第一”、“首个”、“最”等极端形容词语,也不可以主观预测,因此,如果广告中出现一些明示或者隐含升值、保值的内容,甚至出现极端形容词,就要对广告的可信度产生怀疑。
     一定要去现场实地考察,核实广告中的内容。可以用相机拍下开放商所做的沙盘,做以后维权的证据。 在签合同或支付定金之前,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空白销售合同,以核实广告内容是否包含在内;若广告内容没有在合同中体现,一定要主动提出把未来“发生的内容”写入合同。
     最重要的是,购房者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的楼市、广告,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之一。 如遇有欺骗,购房者要保留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投诉,还可以向新闻媒体举报,也可向该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在制作广告时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业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月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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