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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差额营业税的问题

本人在重庆,现准备购卖一处房产,因业主急需用钱,所以卖价比原购房价便宜一些(未满两年),不知道是否还存在交差额营业税的说法呢?中介的告知要交(即:(原价-卖价)*5%)请问是这样吗

全部回答

20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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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说法,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 1、个人出售二手房 2、销售的房屋是普通住宅 3、购买时间超过2年 另外,销售的时候,其销售的合理价格,如果销售价格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和房产部门有权进行调整。
   所以呢,首先要看看这房屋是否属于普通住宅,而普通住宅的标准 1、面积120㎡以下 2、小区容积率1。  2以上 3、销售价格在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是普通住宅,各地可以在这标准上上浮20%。
   其次呢,要看这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中介在中介的告知要交营业税(即:(原价-卖价)*5%) 可能是对的,但要看是否符合条件。   另外,房产部门和税务机关对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会有特别要求,他们会规定一个最低价格,如果你的销售价格低于他们的最低价格,他们会要求按最低价格核定你的销售价格。
  

2009-03-25

69 0

    楼上回答非常专业,现今执行的是这个政策,详见财税〔2008〕174号文件。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

2009-03-19

66 0

  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起实施。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政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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