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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购房合同疑问

合同原文:卖方须在2009年4月1日前或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将该物业交予买房使用。如果卖方4月1号之前腾房就不算违约,是吗?"或"字是不是有点麻烦呢???备注:过户已经办理完毕,房本已经变更,房款也已到位。

全部回答

20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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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4月1号之前腾房”的,“腾房”应该是指从这房子搬出去了,但等于是已经“交予买房使用”了,只有双方进行了交接,才算是“交予买房使用”。 所以,如果仅仅是“腾房”,而没有把房子实际交给买方,则就是违约; 反之,如果不仅是“腾房”而且把房子已经交给了买方,则不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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