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中有何作用?
党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连年出台了 “一号文件” 和一系列配套措施,采取“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人。目前,全国各地已取消农业税 和特产税,减轻了农民负担。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赋予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凭借法律陚予的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便可以 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这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 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过程中,各级涉农管理机 构,广大农村干部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对农民组织化必要性的认识目前,不少农村干部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 性思想认识...全部
党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连年出台了 “一号文件” 和一系列配套措施,采取“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人。目前,全国各地已取消农业税 和特产税,减轻了农民负担。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赋予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凭借法律陚予的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便可以 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这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 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过程中,各级涉农管理机 构,广大农村干部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对农民组织化必要性的认识目前,不少农村干部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 性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干部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 新生事物的性质不够了解,将其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混为一谈,与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有 的认为合作组织既无项目和资金支持,又存在着合作经 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政府管多了还要承担责任。
还有的 认为农民素质低,合作意识差,不具备应有的组织能力。 由此出现了政府引导、扶持不够,管理不规范,活动不 经常,部分农民对合作组织缺乏了解,创办或参与的热 情不高等现象。因此,转变广大农村干部的思想观念十分必要。
广 大农村干部应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尊重农 民群众的探索和选择,切实转变“全能政府”、“大包大 揽”的管理方式,分清哪些是政府该管的,哪些是政府 该坚决放开的,坚持用市场的、民主的、法制的办法引 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活动;同时更应该摒弃放任自 流的消极思想,在因势利导中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 发展。
在工作中,我们不必急于求成,更不能搞“一刀 切”。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基 础之上,采取和实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政策和措施2。积极引导农民组织完善管理机制据调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即使是搞得比较好的地方,也有40%以上内部管理无章可循,活动开展不经常,不仅影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是合作组织高效运转的首要前提。广大农村干部应引导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抓紧登记注册;引导专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具备一定规模、运行状态较好的专业合作社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扶持合作组织发展的契机,尽快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利用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
与此同时,还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内部管理,指导他们制定出符合合作组织原则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积累与发展机制、契约约束机制以及风险保障机制等,保证合作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农民合作组织最显著的特征是自愿、自主、自立,充分体现农民意愿。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扶持发展,行政部门在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角色要从直接参与转向提供服务,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使合作组织走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之路。
在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时,应抓好试点,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3。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体系进人21世纪以后的近3年中,中央连续发布了 3个“一号文件”。2004年“一号文件”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 题,抓住“三农”问题的核心,推出了一系列惠农政策; 2005年“一号文件”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题, 抓住“三农”问题的关键,推出了一系列支农政策; 2006年“一号文件”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 题,抓住“三农”问题的根本,推出了支持农业农村全 面发展的综合政策。
比较这3个“一号文件”,第一个主 题是农民,第二个主题是农业,第三个主题是农村。农业和农村发展进人新阶段以来,针对农民增收难、 农民负担重的突出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增 收减负的政策措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大 进展。
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起步之际,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 2006年在 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九次会议作出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 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是具有划时代意义 的一件大事,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大举措,是惠及亿万 农民的一大德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意义。在中央连续推出一系列支持农业农村全面发展的综 合政策之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配 套政策也正在积极推进实施,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存在的登记门槛高、资金紧缺、贷款难、公共服务 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
各级涉农管理部门应优先 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或参与国家的农业项目,增 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 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
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 求,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要的资金扶持,用于启动 资金或贷款贴息等。税务部门应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金融保险机构应对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低息贷款,允许合作组织及其成员 以资产或担保的形式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保险 部门应拓展农业保险,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抗御 自然风险的能力。工商部门应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 登记门槛,对其注册商标等减免费用,鼓励创名牌。农 业、质检部门应积极扶持合作组织及其成员树立质量标 准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和质量、 技术认证工作,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纪检监察部 门要依法严办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非法牟利的行为。农 村基层干部有责任主动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争取各方 面的支持和帮助。4。构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体系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各级政府应加 强县(市)级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农业 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体系与农民合作组织 相联结的方式,增加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供给,为合作 组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技术服务支撑。
面对市场需求的 变化和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必须 在生产、加工、储运等各环节运用先进的技术,而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在技术引进和设备改造等方面都需要专业 指导,需要有关技术推广等服务部门提供良种、栽培、 植保、储备、保鲜、加工等技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 低生产经营成本。
与此同时,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体系, 还应该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地抓好农民专业技术、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合作组织负责人及专业大 户的综合素质、技术技能、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标准 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5。培育农产品市场管理体系为了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和经营,政府部门必须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 络,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生产、库存以及气 候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中长期的市场预测分析。
同时, 还应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只有建立起严格 的、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才能真正实现农产品优质优 价,提尚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竞争力。总而言之,为了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就必须提 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世界上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都是 通过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联合起来发展 的。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小规模、分散化” 的家庭经营导致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技术、政府与农民 之间缺乏有效联系,制约了我国农业走上产业化、专业 化和规模化之路。
因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构建新 型农村组织管理体制的需要,是引导、教育和服务农民 的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能够增强农业综合生产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优化农村组织结构和功能,提高农 村社会治理效率。
对此,农村基层干部应因势利导,积 极做好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发形成的 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和管理,使之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 大农民的桥梁与纽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