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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物业管理费何时收缴才合法合理

商品房小区仅有第一批极少部分交房,整个小区还在搞基建,绿化也没有搞,道路也有搞好,小区环境还又乱又脏,业主的房子也还没有来得及装修,还无法居住,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先交3-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才交商品房的钥匙,说是签合同的时候已规定,请问,商品房物业管理费何时收缴才合法合理,这种情况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合理,业主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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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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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为: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业主承担,也有的规定为:从“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由业主承担。 注意:这里的“交付使用之日”并不是指业主实际入住日,而是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与业主办理完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
   问题解决方法: 首先,你可查询一下,你所在当地的政府有无颁布过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类的规定;如有先认真看看,相信能对你有所帮助。  比如,南京市政府对你文中所述情况的就制定倾向于保护业主的具体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其次,人家信誓旦旦地对你说合同里早有约定,你该认认真真地看看合同。如果合同里早有明确约定,且与你所在地方政府的上述有关规定不冲突(当然地方没有规定就更不谈了),则约定有效。
  约定条件成就,你就该按约付款。 再次,住宅小区分期分批建设的现象现在比比皆是——开发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吗。  所以,你的房屋交付时,小区部分配套设施尚未交付,这要看你有无与开发商在合同里约定你有权拒绝此类“瑕疵交付”。
  因为,交付的主要对象(房子)想必已经“验收合格了”。所以,此类交付一般给予准许。但你仍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不能同时交付共用配套设施的违约责任,不过,当你发现又被开发商在合同上给算计了,那就只好自食苦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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