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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我看下这个工伤申请能签字吗?

大家帮我看下这个工伤申请能签字吗??急!!!具体那里有问题请帮忙说下申请坚定XX公司:本人XX于XX时间在长沙因工负伤造成左手腕,下颌骨折现今治疗基本治愈,目前伤处还有疼痛的感觉。左手用不上力根据医嘱,以后还要装牙,对于这次事故的发生,本人有所认识,在工作中疏忽了安全方面的问题我回在工作中加倍注意,现因本人医疗期已届满故申请公司帮助理做伤残鉴定至于鉴定后的的赔偿待遇本人要求按照本市外来误工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由公司给予相应待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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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6

0 0

    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申请工伤认定,但无须在上述申请上签字。 1、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工伤保险相应待遇的发放是以是否出现相应工伤事故为唯一条件,而不考虑工伤形成原因,更不考虑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违反操作规程等过错。
    因此,即使你“在工作中疏忽了安全方面的问题”而导致受伤,仍应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有义务按规定为你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是有严格程序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
    如果公司拒不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则你可以在事故发生1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或者通过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依法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3、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将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存在由违反操作规程的伤者应当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问题。
     补充问题: 企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是无条件的,而这份由“公司方面的律师开出来的‘伤残鉴定’”意在为企业开脱责任,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能够接受的。

2009-01-07

41 0

本人执业律师,根据我的经验,不能签,根本就是公司在推脱责任,而且工伤鉴定是要由国家有关的鉴定机构作出,你们公司根本就没权利弄什么工伤鉴定,你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工伤,会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做工伤鉴定的

2009-01-06

54 0

     工伤认定应由企业即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之日30天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工伤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在工作时间因发生事故而造成骨折,应属于工伤,即使企业没有依法为你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应该由企业按工伤条例的规定的标准向你提供工伤待遇。 一般情形下,劳动者在劳动中发生工伤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不以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为据。
  只要是工伤,就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费用,不是由企业支付的,当然前提是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  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工伤保险,那就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你提供工伤待遇,而不应由你承担工伤治疗的相关费用。
  企业不支付相关费用,就要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企业不服仲裁或仲裁对你不利,你可再向法院起诉。 由于工伤保险问题相对复杂,建议你请律师帮忙。最起码你应找《工伤保险条例》认真看看,掌握好法律后再确定如何处理问题。
    。

2009-01-06

53 0

     对于工伤,需要进行申请吗?我认为不需要,工伤就是一个认定的过程,只要符合工伤的条件就应当认定是工伤,所以我觉得你们公司让你签的这个东西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下面这句话 “对于这次事故的发生,本人有所认识,在工作中疏忽了安全方面的问题我回在工作中加倍注意,”对于这句话对你不是很有利,在这里面你相当于承认了自己不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引发了工伤事故,所以在今后的赔偿过程中会给你造成很大的被动。
     如果是我碰到了你这样的事,单单从法律角度考察,我是不会签这个东西的。
    但是我是法律专业人员,不是劳动人事方面的专家,建议你把这个问题再去咨询一下劳动人事方面的专家一下,看看这个关于“申请”是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我从字面上分析,这个所谓申请应该不是必经程序,不然不会有这样一句话,难道所有的工伤都是劳动者不遵守安全生产程序造成的吗?显然不是,我个人的感觉这个所谓申请就是给你下的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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