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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赔偿应该如何计算-高分求助

情况是这样的,我老爸在一个私营单位工作了12年(公司在上海,台资私营企业),现在单位不景气,要裁员,请问赔偿问题应该如何计算? 希望各位懂的朋友告诉一下,小弟在此万分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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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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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根据你说的情况,工作12年,就是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吧。
  

2008-12-26

52 0

关键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有不同的约定,且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报酬可能与合同中写的数又不相同,所以不能给予你明确的结论。具体可969072444详细交流。

2008-12-24

64 0

    首先需要确定你爸爸是否与这个私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次才是考虑他因单位不景气要裁员,而能够得到的赔偿问题: 1、如果你爸爸已经与私企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按照他已经在此工作了12年的经历,私企应该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即使单位因经济不景气,严格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的程序,作为你爸爸而言,仍然在该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内。
    只要你爸爸不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事件,就不应该在被解聘的人员中。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如果私企并未与你爸爸签订劳动合同,则私企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爸爸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影响你爸爸与私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私企因经济不景气,决定裁掉你爸爸的做法,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你爸爸在私企工作的年限为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问题补充: 1、即使你爸爸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但由于你爸爸已经在私企工作了12年之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私企破产或倒闭,你父亲不应该在被裁员的范畴。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月平均工资1000元为计算基数,你爸爸可以得到24000元的赔偿金。  。

2008-12-24

66 0

    1、单位不景气可以裁员,但要支付补偿金。补偿数额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的下列几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你爸在此单位工作满10年,他们应当与你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请参考赔偿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按平均1000块的话,应该是多少,不好意思,因为不太懂,问题里工资没写。
  忘帮我补充回答一下, 谢谢了 合同是一年一签的那种 这种情况下可帮你大体上计算一下:10个月工资1万元再加上应当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而没有签定的赔偿为24个月的工资4。  8万元,一共为5。
  8万元。可找单位协商,不成,就申请劳动仲裁。

2008-12-24

68 0

     单位解除合同应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双倍支会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行的话就请一当地律师吧,省心省事 。

2008-12-24

68 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几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了多长时间。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另外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去年年终奖在内)除以12得到一个月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
  待通知金按照上个月工资计算。新劳动法是08年颁布实施的。对以前工龄的是不产生朔及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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