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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法院枉法裁判?

我外婆在商场购物时由于清洁工在清洁地板,使得地板湿滑且又无警示标语,导致其摔伤。在法院审理时,对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事实都当庭认可且记录在庭审笔录。可法院在判决时却对此只字不提,尽说商场的场地是符合标准的,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认为商场无过错。请问,有没有法律规定双方认可的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事实?有没有法律规定像这样故意不认定事实的应当属于枉法裁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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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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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解答如下,以供参考: 1。按照您的提问顺序,解答如下: 2。对方在庭审中承认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理论上称为自认)法院应予以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74条。
   3。对于事实的认定有误,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已经生效可以申请再审,申请的理由包括枉法裁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4。还有不解,请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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