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
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应当由筹备成立后的公 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债务人分期偿还 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 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 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全部
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应当由筹备成立后的公 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债务人分期偿还 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 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 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 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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