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医鉴定负责人无人签名是什么意思?
你这个应该不是法医鉴定报告书,而是派出所给你出具的鉴定结论告知书,所以上面可以没有法医的签字,轻伤属于刑事案件,所以派出所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告知结论,鉴定书一般不给当事人,但是告知书上至少应该有派出所的盖章吧,这样才有法律效力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 现代物证鉴定三要点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全部
你这个应该不是法医鉴定报告书,而是派出所给你出具的鉴定结论告知书,所以上面可以没有法医的签字,轻伤属于刑事案件,所以派出所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告知结论,鉴定书一般不给当事人,但是告知书上至少应该有派出所的盖章吧,这样才有法律效力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
现代物证鉴定三要点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必须同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必须由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出具正式鉴定证书。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正确、权威,从而为法庭和当事人接受。
在侦查工作中物证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各种文书、痕迹及与案件有关并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迹鉴定既包括进行同一认定的形象痕迹,如指印、脚印、工具痕迹;物体断离痕迹;也包括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的各种微体物证,如毛发、纤维、玻璃碎片、金属屑、泥土等。
物证鉴定中的文书,不是作为书证的文书,而是作为物证的文书。它们往往被作为犯罪手段,通过鉴定证明其是否由罪犯所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刑事侦查鉴定分类编辑法医鉴定: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尸体、尸骨以及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
法医鉴定可以解决死亡原因、操作性质、致伤凶器、性机能、亲子和血型问题等。司法精神鉴定:主要对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时也可能是证人或原告人。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对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有重要意义。
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对象是有关人员的财会账目,是否存在亏损短缺,经管人员应负的责任。在贪污案、经济诈骗中常被用到。物证技术鉴定:利用物证技术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类鉴定,对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
由于物证鉴定结果事关重大,除了对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要求外,对送审的鉴定样品、鉴定时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以及工作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公安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1997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
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2 头皮创。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3。7 眼部挫伤。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
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4。5 外伤后血尿。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4。8 阴囊、阴茎挫伤。4。9 脊柱韧带损伤。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5。
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 其他损伤6。1 烧烫伤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6。1。4 烫伤达真皮层。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
参照相应条款。附录 A(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