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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我2003年11月到公司入职,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次合同到2009年3月31日。 公司与2008年9月5日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我按照公司要求,交接完工作,并完成《离职人员申请(通知)表》的各种交接事项,上面有公司所有相关部门责任人、交接人及公司总经理的签字确认。
   2008年9月12日,我去拿钱时,被告之单位没有钱,先支付给我2000元,剩余的会在9月底前给我,9月29日,我再次去时,被告之,由于工作没有交接完成,剩余钱不能支付,必须等到工作交接完毕后,才能支付,我提出异议,单位表示,当初交接时他们没有发现遗漏之处,所以签字确认,现在发现了问题,必须马上交接遗漏工作。
  才会支付剩余补偿金。 后经过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又先后两次支付4000元、5000元经济补偿金,剩余6500元拒绝支付。 为此我到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元; 二、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加付赔偿金8750元;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付带薪年假补偿7。
  5天工资3620。7元; 四、 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对延期支付的工资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875元; 仲裁委今天上午开庭,仲裁开庭前协调时,仲裁员向我说明以下三个事项 1、向我们这样的合资企业,在协议解除合同补偿金年限上 ,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也就说只能补偿一个月,不能按照入职年限03年起计算,赔偿五个月; 2、加付50%赔偿金问题上,由于我们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已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赔偿性质,因此不会予以支持; 3、关于年假补偿金问题上,由于我在签订协议时,已同意不在追究其它权利,因此也对我不利。
   现向各位专家请教,仲裁员的以上说法是正确的呢还是为了让我同意协调而使用的计策。 注:协调时我同意可以不追究其他事项,但须在3日之内付清剩余补偿金6500元,但被申诉人提出2个月后付款,因为我已经对公司完全失去了信任,故我没有同意。下次开庭在12月2日,请各位专家给予指导为盼。
   。

全部回答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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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我们这样的合资企业,在协议解除合同补偿金年限上 ,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也就说只能补偿一个月,不能按照入职年限03年起计算,赔偿五个月; -----仲裁说的没有错,你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就是倒数第三行):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加付50%赔偿金问题上,由于我们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已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赔偿性质,因此不会予以支持;--------你拿不到的主要原因是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但这个部门并没有责令。。所以仲裁说的也没有错。 下次开庭在12月2日,请各位专家给予指导为盼-----我看了一下,单位已经给你11000元,差不多是你的月薪。  如果你再开庭,你要做好准备,单位如果知道只支付你一个月的月薪,会不会让你交回钱呢。
   我做了10年人力资源,可以这样说,仲裁的判决很少出错。我到劝你留着精力赶紧找新工作吧,祝你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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