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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货,这件案子应该怎样处理?为什么啊?

2007年9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陶瓷,价值88万,合同约定:2008年2月10日前全部交货,同时合同还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答复期限为15日。合同签后,乙马上投入生产,同年10月5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来函,函中提出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解除合同。但乙公司认为合同已依法成立,未加理睬,继续生产。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将全部货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甲拒不提货,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这件案子应该怎样处理?为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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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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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甲乙签订的合同,10月5日已超过了变更、解除合同的答复期限。乙方在得知此函后,应迅速停止生产,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单方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责任赔偿;对于10月5日以后,乙方单方自行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甲方可以为自己辩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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