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我买了一间房子,我交了全部的钱,开发商向我交付了房子,但一直没有领证(但是,我登记备案了)。2006年,开发商又将房子卖给了另一人。2007年4月,开发商因为经济纠纷,该房子被南通中级法院查封。2007年8月,另一人因为拿不到房子,向县法院起诉,县法院把房子判给另一人。我想问:一个被查封的房子,法院还可以再判给其他人吗?我有没有拿到这个房子的方法(途径)?
法律上房屋的产权是房产证为准,你没有办理房产证,在法律上这房屋的产权就还不是你的,而是开发商的,所以,法院可以判给另一人,该判决没有错。
你与开发商依然处于房屋买卖合同阶段,你没有得到房子,应当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给你房子或返还你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赔偿你的损失。
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的也可以请求赔偿违约金。
在目前楼市大回调的情况下,建议请求返还你的购房款及利息…… 。
你好!你给出的条件不足,无法准确回答。请您补充如下问题: 1,另一个人是否登记; 2,查封的原因、案由; 3,县法院是否通知你参加诉讼。
房子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否则房子还是开发商的。无论开发商卖多少次,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才是房主。否则只能以违约向开发商索赔。对于法院查封的房子是可以判给别人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能不能拿到房子关键看谁先拿到房产证。
你在案情说明中没有说明房子是因什么被查封的。
就你陈述的案情分析,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如果县法院将房屋判决给另一个人,那么我们现在可以推测,另一个人也至少交付了主要部分的房款,而且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办理过户给了另一个人。
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中级法院因此应当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其次,依照《物权法》之规定,你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由于开发商与另一个人的合同同时也是有效的,而且已经过户,因此你无法主张另一人向你返还房屋。
再次,对于你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你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的规定,起诉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最后,如果决定起诉开发商,建议聘请律师,查明开发商可变现财产,一旦起诉,立即对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胜诉后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