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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被解散,应得到何种赔偿,到什么部门投诉

我所在单位是一个下设的分公司,目前总公司决定解散分公司,要求分公司人员在家待岗,等明天再参加新建厂的竞聘。总公司对分公司人员应给予什么样的赔偿?

全部回答

2008-10-04

0 0

  解散分公司意味着原劳动合同终止,再参加新建厂的竞聘应视为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总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2008-10-04

107 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如果是单位让你们过去的,原来的合同应当继续有效,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那就不存在赔偿或补偿问题了。
   但若是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后,让你们到新单位应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则应当给你们经济补偿(不是赔偿),补偿的标准是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2008-10-04

79 0

没钱的话找劳动局,有钱找律师

2008-10-04

78 0

不知道你是那的人, 自己去看看,这有专门的回答.

2008-10-04

95 0

这个你可以在百度输入110在出来的第一个网站问问那里有律师他们会给你解答的 你可以免费的问问 希望对你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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