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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是赌不起的

一位朋友问:有一个朋友是会计,很多企业找他去做账,但现在都是两套账,做账就要做假账,他因为不想做假账,就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请问老师这个朋友如何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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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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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都知道会计的两套账,谁都知道会计的“正”规则是《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但潜规则也是大家都明白的事情:社会就是如此,水至清则无鱼,人至清则无朋。做守法的人、做正直的人是要付出代价的。 2、如果他不想改变他的想法而随大流:只能去找一个守法的老板;或者,让他改行吧。

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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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朋友问:有一个朋友是会计,很多企业找他去做账,但现在都是两套账,做账就要做假账,他因为不想做假账,就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请问老师这个朋友如何正确对待? ···的确是个难题,现实和原则是难以选择的。
  但,还是要依法办事,否则,自己也会成为罪犯。 会计法规定……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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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没有了真实,会计工作就无从谈起.会计人员是经济工作的管家,经济监督的哨兵。假账必然会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财乱则国乱.最后受害的还是人民. 那种做真账到霉、遭贬、受孤立,做假账得利、受欢迎、成英雄的不正常现象早就应当清算和更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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