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我一朋友所在的私立学校收
记得曾经回答过你完全相同的问题,不晓得为什么又重新提了出来,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回答并未能够让你做出清晰的判断,因此,在上次回答的基础上,再引用部分有关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的法律法规,以便从中筛选最适合或接近你朋友情况的法律依据。
私立学校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留证书、克扣工资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1、私立学校收取押金,扣留证书的做法,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
2、“学校称员工只有在每学期的期末填写去留表时填“去”才能拿到押金,而且要几个月...全部
记得曾经回答过你完全相同的问题,不晓得为什么又重新提了出来,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回答并未能够让你做出清晰的判断,因此,在上次回答的基础上,再引用部分有关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的法律法规,以便从中筛选最适合或接近你朋友情况的法律依据。
私立学校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留证书、克扣工资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1、私立学校收取押金,扣留证书的做法,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
2、“学校称员工只有在每学期的期末填写去留表时填“去”才能拿到押金,而且要几个月后才能拿到,其他时间辞职均不能拿到。
”属于霸王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将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3、本月无故被扣200元工资,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同样是违法的。
基于私立学校以上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你的朋友合法权益,形成劳动争议,你朋友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向学校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2、返还押金及被扣证书;
3、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4、由学校承担仲裁费用。
是否还应增加补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可由你朋友自己决定。
其他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