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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苏淮安读大学,大三了,非会计专业的,想考会计从业资格证,要怎么做,而且我是福建人,以后要怎么把证牵回家去,谢谢了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公正、严肃地把好会计职业的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全部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公正、严肃地把好会计职业的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 省财政厅全面负责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考试政策、印制试卷等。
  财政厅专门组织成立命题专家组,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负责考试命题工作。 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考务、评卷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江苏省财政厅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四条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热爱会计工作; (四)符合《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会计电算化(或珠算)等四个科目。   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三个科目的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
  该证书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全省范围有效。各地在发放合格证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会计电算化(或珠算)科目考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十一月第一个星期六、星期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由省财政厅及时通知各地。 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4月底。
    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在报名前公布。 第九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报名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
  经审核合格,于考前30天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各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各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向财政厅上交考务费。
   第十条 各地应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考区、考点。考区以地市为单位设置,考点一般选择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可按30人、25人设置,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各市应在规定的时间将考试报名人数、考场设置及试卷预定情况报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地应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各考区设考区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各考点设主考、副主考,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
    考试期间,各地应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相关信息于考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各地应重视考试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接受财政部门管理。
   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考试组织管理实施及评阅试卷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各地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厅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确定合格标准,对各市评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公布全省考试成绩。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评卷工作,按规定标准向省财政厅上报考试成绩,及时发放考试合格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放和评阅的保管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考试考务工作另制定一系列规定,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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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1 16: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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