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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25岁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某,男,25岁,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王某,男,25岁,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5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作。2006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3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次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里,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听到江某很能不客气的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
  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

全部回答

200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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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虽然王某去追讨拖欠工资,但是王某用剔骨刀将江某刺伤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伤害的动机(追讨拖欠工资)影响量刑,但是不影响定罪,所以其行为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王某1998年被判盗窃罪处3年有期徒刑,于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又于2006年4月24日中午犯故意伤害罪,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后罪,构成累犯,累犯从重处罚。
       3、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但是可以适用减刑。 4、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里规定故意轻伤的,只有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被害人有证据的可以直接起诉。
  所以,只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的,被害人才会自己起诉。

2008-09-07

213 0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 1、王某属于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此次伤害距上次刑满释放不足5年,如果被判处刑罚,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的。
  请看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不过,轻伤害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民事赔偿达到受害人的满意,受害人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有可能不被处罚。
  所以,王某要尽快妥善处理此事,否则,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了公诉案件,就不能进行调解了;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就有可能负刑事责任,以累犯处罚会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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