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与我99年到07年在东莞石龙一厂打工,07年5月17日她已离职,于5月19日离开我,至今还没有下落。如果现在我要报案宣布她人口失踪,报案地点应在石龙公安局还是在湖北老家的公安局报案。
我老婆与我99年到07年在东莞石龙一厂打工,07年5月17日她已离职,于5月19日离开我,至今还没有下落。如果现在我要报案宣布她人口失踪,报案地点应在石龙公安局还是在湖北老家的公安局报案。 ···在户口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宣告人口失踪。 但“07年5月17日她已离职,于5月19日离开我,至今还没有下落。”时间不足2年,不到法定时效(满2年),不能申请宣告人口失踪。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即在不足二年的情况下只能称为“下落不明”而还不属于失踪。到二年时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为了证明她下落不明的具体时间,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以作为申请宣告失踪的证据。
另外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供你参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