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房的合同上说:定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具有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条件下交付买受人使用,可房产证现在还没办下来。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上说:逾期不超过30日,则按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上没提超过30日之后怎么算,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他要违约金,应要多少?什么是交付之日?我已搬进放房住了好几个月了。
您好,开发商明显已经违约,应付违约金!如双方协商不,可向...
购房人按期接收,且未造成损失的瑕疵交付(原合同约定交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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