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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转让

  1993年12月15日,我真开始填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填好后并未发放到个人手中,而是有镇政府统一保管,直到2003年才发放。 甲 乙双方同属一个村经双方协商于1997年5月,甲方将443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成交后,乙方将原有建筑拆除,并且重新修建了几所房屋。
  又买卖房屋草契,北京市契证以及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等为证,但在当时,乙方要求甲方出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甲方以什么都没有拒绝了,当2008年由于涉及到搬迁问题,镇政府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下发到个人手中,这个证由于是93年填写的,所以仍然写着甲方的名字,当乙方再次向甲方所要此证要求办理转让手续时,再次遭到了拒绝。
  此现象该怎么解决呢?是协商好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好呢?这样的事情结果会如何呢?。

全部回答

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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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证分为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可以上市交易。而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只能在本集体内部流转,非本集体成员不得购买。购买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你的叙述,你应当是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转让。现在你仅有这份协议书而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这表明你的产权并不完整,在房屋转让、征用补偿等过程中会出现一定麻烦。  政府赔偿是按照集体土地来赔偿的,所以你要尽办法变更最好,不晓得你的协议上写明了土地的转让了没,如果有打官司应该是没问题,不过最好还是场外调节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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