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生产企业,2010年1月份将其一项自行开发的 专利技术使用权(已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专利证书)转让 给另外一家电生产企业,使用期限半年,共收取对方专利技术使 用费60万元。使用期满后,12月份又将其专有技术所有权转让 给对方,取得收入200万元。请问上述两项转让收入是否均可作 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这里销售 (营业)收入的界定应遵从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视同销售收入的 确定外,税法对此也是予以认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1《收入明 细表》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 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人,以及 根据税收规...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这里销售 (营业)收入的界定应遵从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视同销售收入的 确定外,税法对此也是予以认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1《收入明 细表》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 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人,以及 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 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 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特许权等。问题所述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即属于上述无形资产 的核算范围。基于税法收入核算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认同,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无 形资产”、“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的财务 处理规定,该家电生产企业取得的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60万元 属于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即出租无形资 产实现的收入。
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上,此项收入应在“其他业 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将此作为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填列项目中的“让渡资产 使用权”处理,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另一 方面,对该家电生产企业所取得的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200万元 属于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财务处理上在“营业外收入—— 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
动资产损失”科目进行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也明 确规定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 于营业外收入。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 的收入为准,并结合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来确定,即包括主营业 务收入(如本例中该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其家电产品所取得的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828号)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但不 包括营业外收入。
所以本例中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的 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60万元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而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所取得的专有技术所有权转让收 入200万元不得作为扣除基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