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请问:投资就有风险,如果婚前的投资行为的收益算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失败后的损失是否夫也应妻共担?不能另一方只要收益、却不承担风险吧?这是否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例如:甲与乙1998年结婚,甲在1997年以个人资金购买1W元股票,1999年时抛出,除了本金净赚8000元,
1、这8000元全部是共同财产、还是只是从结婚的那一天起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对于股票来说,股息收入不像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精确计算到日,股票的收益也能这样计算吗?我对股票不太熟悉,不知是否也能像银行存款利息那样按日计算收益,还是把最后抛出的总收益除以总投资时间后再计算结婚后的收益?
2、甲在婚前的投资取得了收益要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赔了呢?假如在1999年股市大跌,甲血本无归,1W元只剩1元,这个损失能不能算共同损失、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不算,是不是太不公平?夫妻另一方只要盈利不管损失,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吗?
请各位网友解惑,先谢了。
1,法律上的请求应当有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某项财产为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分割和要求取得由对方实际占有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完全具有请求权基础。
2,法律明确规定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一方完全可以请求取得之。
但反过来,法律没有规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亏损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分担,缺乏请求权基础因此无权请求之。
3,家庭成员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收入也主要归家庭成员一起享用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外的债务和内部分担亏损是不同的。
1、该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那么在离婚时该财产就应当是“已经取得利益或者既得利益”,对于股票能否取得盈利、盈利多少都是无法确定的,因此不应是夫妻共同收益
2、 我个人认为对股票的投资当你投入以后即使是赔钱也只是相对你已经购买股票数金额来说,不像其他的债务一样需要偿还,当你股票赔完,只能是你的投资已经归于零,而不需要你再去给任何人钱,也就是说对股市来说形不成债务,你个人也对股市也没有形成债务关系,因此,股票的亏损不需要夫妻承担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