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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商来说,重复吗?

土地开发费中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筑中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开发商来说,重复吗?谢谢丛老师,对我的回复。还有个不太明白的问题,就是:地价所包含的土地开发费,应该有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和建筑中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开发商或消费者来说,不是重复吗?请老师指点!谢谢! sjq578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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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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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这样看的: 成本逼近法中的土地开发费是宗地内单位面积土地分摊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路、通讯、土地平整等设施的建设成本; 而建筑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的对象是建筑面积,收费的目的是对宗地外城市基础设施历史性投入的补偿,是城建税的补充。
  从经济意义上讲,建筑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理论基础是宗地外城市基础设施历史性投入的辐射(即历史投资的外溢)。   以供水为例,成本逼近法中供水的土地开发费是距城市供水管网最近接入点通向宗地内的供水设施建设成本;而建筑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城市中从水源地到城市供水管网历史性投资的回收。
   二者对开发商而言,并不重复;对消费者而言,也不是双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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