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计划生育政策
2012年5月30日,接到宣汉县宣传部外宣办转来你的发贴后,我局高度重视,现根据现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回帖如下:
一、生育政策法律依据
我国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现行生育政策都遵循此法律。 各省具体生育政策由各省确定,我省的生育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而制定了《四川省人口与计生生育条例》。我县的具体生育政策从2002年1...全部
2012年5月30日,接到宣汉县宣传部外宣办转来你的发贴后,我局高度重视,现根据现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回帖如下:
一、生育政策法律依据
我国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现行生育政策都遵循此法律。
各省具体生育政策由各省确定,我省的生育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而制定了《四川省人口与计生生育条例》。我县的具体生育政策从2002年10月1日起就是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的。
二、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各省相应制发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三、我县现行再生育政策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只要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符合此项规定的乡镇有老君、茶河(原龙观、平楼)、南坝(原双柏)、华景(原月溪)、白马、漆碑、三墩、漆树、渡口、樊哙、峰城、桃花、观山、南坪、凤林、石铁、厂溪(原梨子)、红峰、凤鸣、毛坝(其中白马、月溪、漆碑、毛坝、老君这5个乡镇有不予照顾的村社)。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符合此项规定的乡镇有龙泉(含原鸡唱、自由)。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只要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若不符合上述规定而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就属于违法生育,违法生育后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就对违法生育对象户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我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征收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是指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减免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
我县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宣发改〔2012〕20号号文件执行:依据宣汉县2011年农村人均纯收入39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69元。
再乘以宣汉县执行的7倍。违法生育一孩农村人口应征社会抚养费27300元;城镇人口应征83000元。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时间:2012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止。
五、违法生育子女上户与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关系
根据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府办〔2011〕171 号)文件规定:县公安局在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和外来人口《暂住证》及《迁移证》等相关证明时,要事先查验《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或人口计生部门做出的违法违规生育处理结论书方可入户。
无论违法生育的子女是否已经上户,乡镇人口计生部门都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直至按照应征标准全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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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小闽 向前进
宣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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