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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生处罚的问题

我弟弟是95年出世的,在2000年前就已经对我爸爸进行罚款了一次,罚了有几万钱的,罚单都还保存着的。现在已经是隔了将近有10年的时间,不知道为什么现在计生委现在又要指名要查我爸爸。我爸爸是某市的水务局干部。说局里超生的干部都要处理掉。 现在,我想请教的问题是,我爸爸以前就已经是被罚款过,相当于被处理过的了。现在已经隔了十年,还可以被重复处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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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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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所以,如果已经进行过罚款处理的,则不能再行处以罚款了。如果此次还是罚款,你爸爸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要注意的是,不得重复处罚只适用于罚款,如果是其他处罚并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例如,前期对你爸爸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是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行的罚款,这是不能再行处罚了。
   但是,要注意了,有个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那么,如果这次不是罚款,而是要给予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内的纪律处分的话,则还是可能的。
    要认真对待了。 。

20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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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想帮你,可我也不懂,无能为力。 只能在这里祝你早渡难关,全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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