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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内租赁合同纠纷

胡律师:您好!我去年与一超市(甲方)签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现因为我旁边的商铺不签合同,甲方7月1日通知我,要求要么将旁边的商铺一并租下,要么不租,当时因为入场费问题和经营项目问题我没有同意,要求回来考虑,甲方口头上要求我7月5号给答复,可我因为要去了解市场等因素,没有即时答复,7月8日甲方即书面通知我本月20日撤场,7月10日我电话甲方告同意续签,不料甲方说已经签给了他人,他人经营的项目与我的基本相同,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想续签,能否有补救方法。

1个回答

    第一个案例: 1、火灾本属于不可抗力之一,可以部分免除,但应当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A完全可以在火灾后采取措施克服障碍,所以本案中A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 2、A单独违约。
  D与C没有签订合同,故没有违约责任 3、C的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的请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合同没有解除则应当继续履行 ...全部

    第一个案例: 1、火灾本属于不可抗力之一,可以部分免除,但应当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A完全可以在火灾后采取措施克服障碍,所以本案中A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 2、A单独违约。
  D与C没有签订合同,故没有违约责任 3、C的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的请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合同没有解除则应当继续履行 4、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两者择其一。所以法院只能支持一个。
   第二个案例: 1、称为要约邀请 2、甲厂5月15日发给商场的信函、5月19日甲厂收到的商场回信、5月20日乙厂的信函属于要约 3、合同成立,理由是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见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 4、商场与乙厂的合同成立。由于邮局原因导致承诺晚于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承诺,其余情况承诺视为到达并生效。
  依据是合同法第29条。 5、商场可以要求丙厂承担责任。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是合同法第42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收起

2008-07-15 20: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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