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是什么关系?
施工单位甲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张某约定由张某组织人员进行大楼的
内装修,甲公司支付张某一定劳务费。张某在人力市场招了一批农民工 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刘某不慎从支架上摔伤住院,张某替刘某 付;T医药费并支付了工资。 后来刘某认为自己与甲公司是劳动合同关
系,要求甲公司赔偿刘某的工伤损失。作为施工单位的甲公司与农民工 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
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上...全部
施工单位甲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张某约定由张某组织人员进行大楼的
内装修,甲公司支付张某一定劳务费。张某在人力市场招了一批农民工 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刘某不慎从支架上摔伤住院,张某替刘某 付;T医药费并支付了工资。
后来刘某认为自己与甲公司是劳动合同关
系,要求甲公司赔偿刘某的工伤损失。作为施工单位的甲公司与农民工 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
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
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对于张某招用的劳 动者刘某,应该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甲公司来承担用人主体责 任,也就是说,甲公司与农民工刘某之间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实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方面来看,包工头张某并不具备用人单位
的资格,他去人力市场招揽人员的行为是替甲公司招募施工工人,我们 应当将这一行为看作是张某受甲公司的委托而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 务,受委托人张某的行为结果直接对委托方甲公司有效,因此,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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