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教育经费等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变化不仅表现为计税依据上,还表现为比例的提高,这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当年提取并实...全部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变化不仅表现为计税依据上,还表现为比例的提高,这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同时,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仅不能享受税收扣除的政策,还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仍执行当期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及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同的是,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于超标准的部分(当期应作纳税调整),所采取的是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虽然在时间上往后做了递延,但是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给予了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这也是三项经费扣除中的新政策规定。在三项经费的扣除原则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原则对于三项经费的扣除而言,也应体现这一原则,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发生或拨缴,才能按比例在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等文件的规定及适用范围调整的是财务核算及处理的应用,就三项经费的税务处理而言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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