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买卖中怎样才算买卖完成?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和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看,好像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就已完成,但这时新的房产证尚未出来,又怎么能算完成呢?这第六,七两条讲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究竟怎样解释呢?
请专家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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