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帮助!各位律师您好!
诗蒂恩同学,你好!
从你的提问当中,我感觉到你很焦虑。我费了很大的劲,看了几遍才基本清楚了你的问题。(恕我愚笨!)对你的问题很感兴趣。我简要说明一下。
1、关于学校行为性质的判断。
学校书面承诺毕业颁发长春**大学毕业证书,口头承诺所手7600元的学费全部包括了大专费用,而后又改变说法。 可以成立欺诈。你可以要求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学校返还学费。
2、几点建议。
你首先要向学校讨个说法,为什么会改发毕业证。需要弄清楚学校在当时招生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联合办学的资质,如果没有,才能成立欺诈。 如果有,后来基于情事变更,就要依据学校给出的具体理由来判断了。其次,你需要收集长春**大学的信...全部
诗蒂恩同学,你好!
从你的提问当中,我感觉到你很焦虑。我费了很大的劲,看了几遍才基本清楚了你的问题。(恕我愚笨!)对你的问题很感兴趣。我简要说明一下。
1、关于学校行为性质的判断。
学校书面承诺毕业颁发长春**大学毕业证书,口头承诺所手7600元的学费全部包括了大专费用,而后又改变说法。
可以成立欺诈。你可以要求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学校返还学费。
2、几点建议。
你首先要向学校讨个说法,为什么会改发毕业证。需要弄清楚学校在当时招生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联合办学的资质,如果没有,才能成立欺诈。
如果有,后来基于情事变更,就要依据学校给出的具体理由来判断了。其次,你需要收集长春**大学的信息,是否参与合办,对合办是否知情,以及对待合办的态度。因为长春**大学有可能成为连带的赔偿责任人。
3、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两份合同中都有注明,你与学校的协议当中后追加的毕业证书办法条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学校口头承诺:“交给学校1年7600元的学费全部包括了大专费用,不用交其他费用。
”就不好证明了。学校如果否认,你又拿不出其他证据,那550元就得你自己出了。
4、关于双倍赔偿。
对于学校招生欺诈,有人认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接受教育是一种投资,不能认定为为了生活消费,所以,学生不是学校的消费者。
5、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案件传真。
虚假招生简欺骗求学青年 构成欺诈要担责
作者:孙丹玲 发布时间:2003-06-26 16: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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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1年7月,急于上大学的小王,被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和北京民族大学联合发布的招生简章吸引住了。
此简章称:招法律专业留校生30人,学制为两年制大专,并可续读本科。在校学习大专课程期间,每学年学费8000元、管理费1800元。自第三学年起留校工作,同时可在校内学习本科课程(不另收学费),入学即签订留校合同。
家境不富裕的小王觉得在上学的同时可以留校工作,能给家里减轻负担,于是,凑了近万元的学费和管理费到京报名入学。
小王到民族大学下属分部报名后,被录取为法律专业学生,并按学校的要求交纳了学费、管理费。
2002年5月22日,小王与民族大学分部签订了《定向安置合同书》,约定招收小王为定向留校生,留校安置工作的时间,从小王大学三年级开始,民族大学分部负责小王读本科至毕业的全部费用,并且每月发给小王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费。
合同签订后,小王偶然发现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在2002年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招生范围中未设置法律专业。他觉得自己受了欺骗,就和同班的20多名同学一起,要求学校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及管理费,遭拒绝后,遂将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和民族大学告上了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民族大学分部是民族大学下属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西城经济科学大学与民族大学分部于2001年4月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办大专层次的学历教育,在民族大学分部设立办学点并负责组织生源,但双方未就法律专业开设事宜达成协议。
在民族大学招生过程中,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发现其发放的招生简章不实,曾就此问题向民族大学分部交涉。2001年9月,民族大学分部两次向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以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名义招收法律专业学生,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民族大学分部负责。
西城经济科学大学未就此事通知小王和其他同学。
法院认为,在民族大学分部与西城经济科学大学联合办学过程中,以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名义招收法律专业学生,并与小王等签订《定向安置协议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小王等要求撤销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和民族大学分部据此合同所收取的学费、管理费应予返还。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在联合办学过程中明知民族大学分部违反协议招收法律专业学员,但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应对民族大学分部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民族大学分部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所引发的债权债务应由民族大学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王等同学与民族大学、西城经济科学大学订立的学历教育合同,民族大学退还所收取的学费8000元和管理费1800元,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ps:提醒你注意,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解决,你现在还是个学生,精力应该放到学习上,打官司太牵涉精力。非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
对于此事,我还会继续关注,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补充提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