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混合销售如何界定?一个公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政策(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应注意理解的几点事项:
1。 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这里强调的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同时...全部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政策(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应注意理解的几点事项:
1。 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这里强调的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时,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这表明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3.如果将建筑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如果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总承包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扣缴营业额=分包额–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扣缴营业额=分包额
5.明确自产货物范围:
(1) 金属结构件: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 铝合金门窗;
(3) 玻璃幕墙;
(4) 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仅仅指上述所列货物。
6.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这里强调是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7.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若没有证明的,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