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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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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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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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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商之所要通知你收房,实际上是不想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开发商不能出示证明文件之前,你是可以拒收房屋的,且由开发商按照你们合同的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你将房屋收了,则法律上视同为你的认可,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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