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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开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小区内的大多数业主没有去.就只有十几个业主和物管公司开,也没有请居委会,物管公司就任命几位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这样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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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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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显然不算!通俗讲,物业公司是业主聘请的保姆,保姆怎么能命令主人?业委会的产生,必须履行法律程序。确切讲,你们这个业委会是违规产生的,在法律是是予以否认的! 二、按建设部出台的《业主大会规程》,小区业委会,必须由该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
  大体程序如下: 1、入住户数达到50%以上,并5户以上业主可联名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小区业委会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将其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等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通知所有投票权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先前所涉及的相关材料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核准批复区县或市级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
    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

2008-06-06

738 0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以下相关内容: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你说的情况中,小区内的大多数业主没有去,只有十几个业主和物管公司开, 也没有请居委会, 物管公司就任命几位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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