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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

  新劳动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这些条款中可否对社会保险这一项作出具体解释,包括缴纳的比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缴纳以及一些具体的实施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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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4

161 0

    不是新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废止,还是有效的。劳动法是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进行调整。
  我国的《立法法》有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新的规定效力高于旧的规定。  即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鉴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复杂性,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应由社会保险法(未公布)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只作原则性规定。 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等规定。
    具体缴纳的比例问题应根据各地相关保险条例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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