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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合同的一点疑问

在租赁合同中,不定期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赁合同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在分析问题时要确定是否为不定期合同?是不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赁合同的效力或成立要件有所不同? 谢谢!

1个回答

    区分主要在在合同的解除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定期租赁合同只有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其它还有几种合同解除的情况,所有合同都一样)的情况下解除,否则就属于违约。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全部

    区分主要在在合同的解除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定期租赁合同只有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其它还有几种合同解除的情况,所有合同都一样)的情况下解除,否则就属于违约。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收起

2008-05-25 1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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