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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住房认购书的合同问题,看看这个规定合理不?

有个住房认购书里的一条规定:若出卖人未能协助办理产权证,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交付房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赔偿,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变更住所地、电话,经通知不想出卖人提供合同、发票、婚姻关系证明必需资料而造成不能办证时,出卖人不担责。 我感觉这个规定好像不合理。请专业人士帮我分析一下。

好像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跟他们协商,或者联系律师解决

好像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跟他们协商,或者联系律师解决收起

2008-05-21 16: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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