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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知识精湛,诉讼经验丰富。每年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成功代理媒体追踪报道的自上海512爆炸案、上海交通测谎第一案、法治日报报业集团诉声屏之友印刷合同纠纷案、上海水泥厂质量纠纷案、郭某绑架案等。 擅长写作,擅长辩论。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研究,对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市场营销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债权债务法律风险与防范等均有完善方案及独到见解。兼修市场营销、企业战略、MBA、会计、税务策划等专业。
王伟清律师容颜尚可,外柔内刚。不怯于与高端客户、政府与司法部门交往。做人不卑不亢,善解人意。人如其名:出污泥而不染,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勤奋、敬业、百...全部
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知识精湛,诉讼经验丰富。每年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成功代理媒体追踪报道的自上海512爆炸案、上海交通测谎第一案、法治日报报业集团诉声屏之友印刷合同纠纷案、上海水泥厂质量纠纷案、郭某绑架案等。
擅长写作,擅长辩论。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研究,对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市场营销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债权债务法律风险与防范等均有完善方案及独到见解。兼修市场营销、企业战略、MBA、会计、税务策划等专业。
王伟清律师容颜尚可,外柔内刚。不怯于与高端客户、政府与司法部门交往。做人不卑不亢,善解人意。人如其名:出污泥而不染,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勤奋、敬业、百折不回,宽容、聪明、有大志向,有团队合作与无私奉献精神。
最信奉的人生格言是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如何解释和使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是商标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可回避的问题,但遗憾的是,目前面世的众多专著和教材中,尚未发现对该款中“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作出了明确解释者,似乎也没有对该规定是否具有商标反淡化倾向作出详细分析者。
笔者认为,该款规定没有商标反淡化的因子,我国尚未采纳商标淡化理论。
我国增加《商标法》第13条,是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履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和TRIPS协定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相一致。
[3]《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之上,保护范围限于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明确要求以“易于造成混淆”为前提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学说争议及其评价
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是否以及如何影响抵押权,存在四种学说和立法例。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也就是说,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取偿。德国民法是其著例。[10]第二种观点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定期间内,债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该期间届满,抵押权消灭。
《担保法司法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系采此说。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权随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该模式为法国法所采。[11][12]第四种观点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不消灭,但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意义
任何人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损害后果是由自己承担或者可以转由他人承担?在这个问题上,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损害后果原则上由受害人自己承担,除非存在正当、合法的理由,始能请求他人赔偿,将损害后果转由他人承担。
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Holmes所言:“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7]这与罗马法谚“灾祸由击中者自担”的思想是一致的。在现代社会,国家和社会负起了对不幸者进行救助的义务,不幸者自然不会像古代社会那样处于孤立无援的地步;但是,受害人要想将自己之损害转由他人承担,亦需具备正当、合法的理由。
这里所称“正当、合法的理由”系指他人的行为就自己之损害发生而言,满足了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