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公司执意要扣培训费,合法吗我
1、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以扣工资代替违约金,这个约定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公司没有休息天、一天九个小时,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但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3、未给员工参投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在很多地区已经把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员工可随时解除与单位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应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
4、关于培训费问题, 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全部
1、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以扣工资代替违约金,这个约定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公司没有休息天、一天九个小时,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但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3、未给员工参投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在很多地区已经把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员工可随时解除与单位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应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
4、关于培训费问题, 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的规定执行。
若培训是由公司出资(特指现金)的,则你需要按上述规定支付培训费,并不以合同是否有约定为前提,但像你这种“不足一小时讲点关于铜的知识”的所谓培训,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强行扣除培训费同样是违法的。
由于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违约在先,因此,建议你立即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支付克扣的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
3、返还强行收取的所谓培训费300元整;
4、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