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利率法下摊余成本的计量是什么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之前采用名义利率法计量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的摊余成本相差较小的,可以不作调整。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资本公积。
贷款的处理是金融机构的特殊处理,需要特别予以说明。总体来看,贷款处理除了分录处理比较特殊以...全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之前采用名义利率法计量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的摊余成本相差较小的,可以不作调整。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资本公积。
贷款的处理是金融机构的特殊处理,需要特别予以说明。总体来看,贷款处理除了分录处理比较特殊以外,其他处理基本与金融资产处理类似。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处理有三点:一是虽然是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计量法,基本理念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但是在计算资产减值损失时,如果有未收到的应收利息,则应收利息构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也就是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中,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不能奢望应收未收的利息能够实际收回,所以把这部分应收利息也确认为减值了。
这点处理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一致。二是对于发生减值的贷款,要将贷款本金全部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这样处理有利于金融机构对于减值的贷款进行专项管理和追踪。第三点就是贷款减值的结转问题,如果实际从债务人收回贷款的,贷款减值准备的结转应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来结转,这也是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一般的减值处理存在差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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