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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内强奸”

怎样界定婚内强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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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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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强奸”目前法律通说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之所以不构成强奸罪,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长期没有夫妻生活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而且“婚内强奸”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天下哪有夫妻没点矛盾冲突的,大多还是“床头吵架床尾和”(真有那么深仇大恨的,当初干吗结婚啊),想想你和老婆晚上X了,第二天起来吵架了,老婆就告你个“强奸罪”,这还过不过日子了?还有一点就是“婚内强奸”的取证也是个问题。
    夫妻生活本来就包括合法的性行为,怎么区分哪次是强迫的性行为,哪次是不强迫的?有人说,可以验伤,看有没有搏斗痕迹,但是怎么区分那种夫妻之间剧烈的性行为痕迹(包括所谓“爱的伤痕”,呵呵)和“婚内强奸”的搏斗痕迹? 如果丈夫“强迫性行为”造成伤害,达到法定标准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有人说到国内“婚内强奸”的判例,那个情况比较特殊。女方与男方诉讼离婚并且一审已判决离婚,而男方不服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男方又强迫女方发生了性关系。根据诉讼法,在二审没有作出判决前,原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此时双方还没正式离婚,但是考虑到这个时期的特殊性,以及行为人行为、动机的恶劣,判处了男方“强奸罪”。
    这个只能做为特殊情况的个例,不能因此就认为国内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2008-05-12

725 0

    婚内强奸, 按照理论上的阐释,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违背妻子意志,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明文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
  它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它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争论主要在犯罪的主体上。由此罪的性质决定,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妇女仅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从犯。
  目前我国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特殊或例外的规定或说明,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同样也没有理由把法无明文规定排除的斥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外。  更重要也是最核心的还在于,承认婚内强奸在法律上的存在,乃是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内涵是不谋而合的。
   承认“婚内强奸”,并不是说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能够成强奸罪。依刑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只有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所需的法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婚内强奸涉及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又是极为隐秘的行为,需要保合考虑人保障权和维护家庭、社会利益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 。

2008-05-12

709 0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008-05-12

726 0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这类事情闻所未闻,而这几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
  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

2008-05-12

698 0

虽然已结婚,但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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