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费该不该由败诉方承担?
归纳如下:(1)就诉讼模式而言,普通法国家的诉讼成本普遍高于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普通法诉讼模式的对抗性更强,程序更复杂,当事人在支配和决定程序事务(特别是审前程序的节奏)方面有更大自由。其他因素对于成本和机制的负面影响几乎都是借助于这一土壤繁衍的——对抗性使双方当事人不遗余力地投入资源以确保对方没有翻身机会,程序复杂不仅使诉讼依赖于律师而且其本身即意味着冗长和昂贵,当事人在推进程序方面的自由使律师得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当事人的利益来拖延程序,特别是在小时收费制下,时间越长则律师收益越高。 为此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以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的改革重点,都是加强法官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控...全部
归纳如下:(1)就诉讼模式而言,普通法国家的诉讼成本普遍高于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普通法诉讼模式的对抗性更强,程序更复杂,当事人在支配和决定程序事务(特别是审前程序的节奏)方面有更大自由。其他因素对于成本和机制的负面影响几乎都是借助于这一土壤繁衍的——对抗性使双方当事人不遗余力地投入资源以确保对方没有翻身机会,程序复杂不仅使诉讼依赖于律师而且其本身即意味着冗长和昂贵,当事人在推进程序方面的自由使律师得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当事人的利益来拖延程序,特别是在小时收费制下,时间越长则律师收益越高。
为此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以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的改革重点,都是加强法官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控制审前程序的长度和程度以及对庭审的持续时间和范围的控制。(2)就律师收费方式而言,德国的固定收费制使诉讼成本可以预计,立法明码实价地确定了法院费用和律师收费标准,而且这种可预测性受到市场竞争激烈的诉讼成本保险的支持。
相反,小时收费制对律师形成的利益刺激,是造成诉讼中拖延、懈怠及律师收费昂贵的重要原因。英国采取没有上限的小时收费制,使许多案件成本高于标的额本身。鉴于小时收费制的弊端,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允许小时收费,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了一些补救、例外或控制措施。
例如,荷兰通过诉讼保险制度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对诉讼的成功率进行评估和控制的作用,美国在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中主要实行胜诉酬金制,从而强化律师在评估和分享(或分担),案件的诉讼收益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并弥补由于缺乏制度性的律师费赔偿而造成的资源有限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障碍。
(3)无论各国是否实行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制度,行之有效的费用承担制度都在原则之外规定了以制裁滥用诉权和保障特定人群当事人诉权为目标的例外条款。例如,美国规定对于折磨人的诉讼等滥用诉权等情形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而在劳动歧视和环境诉讼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中规定了律师费转移给败诉方的条款。
(4)健全无律师代理的小额诉讼机制和诉讼保险制度,应尽可能鼓励当事人亲自诉讼,同时诉讼保险制度是德国、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打破律师垄断,分担律师费压力,并进行诉前评估,以减少诉讼和诉讼成本的重要经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