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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转让问题

  A与B是兄弟,在1999年3月1日,A委托B帮手把他们本村的山塘承包下来作养鱼、养猪。合同上说明期限是30年,每年只要按时交山塘租金,即可。法人代表是由他们村委的三位村长决定同时签名生效。 A在1999年3月1日到2002年期间,并与其他人合伙养养鱼、养猪。当时养鱼、养猪不好做,都亏本,好多人都不愿接手。
  后来A提出不想做,其他合伙也不做了,个个都走了(A与其他合伙不做原因不是太清楚)。 2002年初,A与B是兄弟,A与B商量,想转让山塘给B做,并要求B只要给2700元人民币给A,就把山塘转让给B。(先说下B的身份,B是地道农村人,除了种田和自己一直拥有小鱼塘,别无其它。
  A身份是有单位的人,想等退休后,想在老家养老。)接着说回刚才话:B在接受A想转让山塘给他时,B当时心态认为合同期限还有长时间,自己可以慢慢来将养鱼、养猪作为自己将来生计。所以B接受A的转让。 在A与B两者决定把山塘转让时,当时在场的有两位村委的村长在场,(当时B没有法律意识到要求两位村委村长同时签名作证)B认为与A是兄弟关系,只是要求A在纸条上说明:收到B转让山塘款2500元。
  然后A签名。(B就自己拥有这纸条)另外A要求B要先支付200元山塘租给村委村长,然后A先把山塘的承包合同愿文转交给B。 这样B就在2002年开始慢慢大力投入钱去搞养鱼、养猪,直到现在2008年大概投入二十万左右。现在总算有点收成(因为目前养鱼、养猪还算可以。) 事情发生在2007年中期,A多次想要回B山塘,以作自己继续承包。
  B不同意。直到现在2008年4月27日,A请司法人员判说B现拥有的山塘是不合法的,原因是B与A在转让合同时,没有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所以不生效,示以A转让给B的山塘合同作费。要求B现签字把山塘归还给A。(其实原合同中有一项说明只要不违背山塘原本意(山塘本意是修水利意思),承包者有权转让山塘文字)B不服气,很怒,B即时去问当时在场的两位村委村长,想请他们作证当年转让合同的真实事情。
  但问到一位村委村长时他说:“不记得了。”另外一位村委村长,他什么也没有说。B见到他也没有再逼问他、、、 请问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是否合理???在法律上B应怎样为护自己利益??请各大律师帮解答下。谢谢!祝天下人,好人有好报。

全部回答

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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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农业承包合同转让纠纷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确有转让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的规定(但不是经全村人同意),并且这不是村长口头说记得就算同意的,而是应当经村里办转让手续,还有加盖乡政府的公章的,要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所以,到现在,就是补都来不及了。
   但是,农业承包合同转让纠纷案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  那么,这事到现在已经六年多了,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A已经失去了胜诉权,让他去到法院告吧,B只要坚持诉讼时效这一点,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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