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爸爸单位宿舍的房子,他有购房资格但无钱购买。是我花钱买的。在与单位的产权转让协议上的名字写是的我父亲的。只有通过声明才能确认在以后的产权证办理手续上属于我。(因为现在没办理产权证,房子在准备拆迁)如果我找了我的2个亲妹妹来做该声明的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她们2个算不算是利害关系人。
因为声明已写,重新找陌生人来做见证人比较麻烦。我当时想的是,作为亲妹妹,她们当见证人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我只考虑到她们不是利害关系人中的“利”。没有考虑到她们不是厉害关系人中的“害”。另外,我爸爸有5个孩子。
请问声明是否有必要重写重新找见证人。
还有声明只有签字没有划押是否不够权威?。
一、如果你爸爸单位宿舍的房子,他有购房资格但无钱购买。花钱的是你钱买的。在与单位的产权转让协议上的名字写是的你父亲。只有通过声明才能确认在以后的产权证办理手续上属于我。
应当说该房子的产权人就是你父亲。你们自己搞了一个什么声明,只能说对你们自己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具务任何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通常只会按照协议的主体办理过户登记。
二、因为现在没办理产权证,房子在准备拆迁。如果我找了我的2个亲妹妹来做该声明的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她们2个算不算是利害关系人?
你找的两个妹妹作为见证人,在民法上是有利害关系的。
其证明的效力较低。何况你父亲共有五个孩子呢。
本人理解你搞声明是准备等旧房子拆迁后,安置的新房子时,变更房产证上的所有人问题吧?
其实,因为拆迁行为,就导致了旧房的物权消灭。 尽管新房子是对旧房子的拆迁安置而得。
但新安置的房子并不是原来的旧房子的物权了,而是一个新设的物权。开发商只负责拆迁、安置,至于对新安置的房物,设定谁为的物权所有人,通常情况下是不管的,也可以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协商的结果,来确定新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人为谁,尔后到房产管理局,从初始登记到变更登记过程中将新房的登记人变更为你们商量的人。
所以说,如果为将来安置而搞声明事。你们全家也不妨试试在设定新的物权时采用这个办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上述规定看,遗嘱的形式非常重要: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也必须是一人代书。
3,即便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需要另有见证人。
需要见证人的情况是: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2、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首先,你妹妹属于你父亲的子女,已经是利害关系人,做见证人不合适。因为法律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见证人,所以必须再找见证人。
其二,如果你父亲自愿过户,不存在见证人,直接过户即可。
其三,如果父亲去世,书面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四,签名足以具备法律效力,如果画押更好,没有也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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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父亲在世时要把他自己名的房子转到你的名下, 不是继承,不需要见证人。这是赠与,只要你爸爸(如果你妈妈还健在应该还有她)与你签订一份赠与协议,经公证后立可办理过户。
2、如果是想在你爸爸身后再过到你的名下,那就是继承了。
但如果是你爸爸自书遗嘱,或作公证遗嘱,也不需要见证人,
3、只有在作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是才需要有见证人。但你亲妹妹在法律上是利害关系人,不宜作见证人。放弃继承权应该由她们另行书面声明,不能以你爸爸的遗嘱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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