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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如何理解“男、女双方各人手中财物及现款归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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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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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各人手中财物及现款归各人所有”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手中财物”只能表现为“占有”,而不是“所有”。
  而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如果说手中占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必然其中包括对方的财产权,这就构成非法占有了。   对于这种非法占有行为,法律上是有制裁措施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

20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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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理解~~ 个人手中财物及现款归个人所有:从法律上无依据。 一、依据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有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所谓手中的财产依据法律属于个人财产范围的才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可能是共同财产或无权占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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