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否申请抵押无效?
抵押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 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 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 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 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 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理夫妻共...全部
抵押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 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 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 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 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 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曰常 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 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 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 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 照前两款规定。”你丈夫将你们共同拥有的房屋抵押给唐先生,唐先生信赖房产证上的登记,并且与你丈夫一起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 理了抵押登记,唐先生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唐先生作为抵押权 人只要审查抵押房屋登记在你丈夫名下即可,没有义务再去审查你 和你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 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理论延伸】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 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 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 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 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 护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 保护善意受让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