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如何核算?
一、经营收入的内容
经营收入是教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所谓非独立核算是指从上级主管单位领取一定数量的资产,从事经营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而是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进行核算。
教育事业单位以其自身的专业优势,组织一些与其专业活动有关,甚至是无关的经营单位,作为本...全部
一、经营收入的内容
经营收入是教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所谓非独立核算是指从上级主管单位领取一定数量的资产,从事经营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而是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进行核算。
教育事业单位以其自身的专业优势,组织一些与其专业活动有关,甚至是无关的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的附属单位。 这些单位开展的经营活动往往涉及面广,形式多样,存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其组织规模较小,业务量也较少,不宜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而是由单位统一核算。
至于规模大、业务多的经营单位,往往设有专业会计进行核算,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纳入行业会计制度管理,受行业会计准则制约,不属于这里所指的经营收入的范围。
二、经营收入的特征和确认原则
一般来讲经营收入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必须是经营活动的收人而不是教育单位的专业活动收入。
(2)必须是教育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而不是独立核算单位。
教育单位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人的确认,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经营规模不大的收支业务,为了简化核算,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对一个经营单位来说,究竟应采用哪种原则,一般说来是以是否需要进行成本核算作为确定采用哪种原则的主要依据。因为成本核算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否则就无法计算成本。因此,需要进行成本核算的经营单位,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无需进行成本核算,而只是以其收入扣除支出即可计算盈亏的经营单位,既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可任选其一。
有经营收入,就有经营支出、经营成本,也会涉及税金问题。在这里只讲经营收入,至于经营支出、经营成本,将在以后章节中介绍。关于税金问题,在第七章中已作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三、经营收入账户的设置与举例
(一)经营收入的账户设置
为了总括核算教育事业单位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入的获得与核销,应设置“经营收入”账户,该账户为收入类账户,贷方登记收入的获取,借方登记收入的核销,平时贷方余额表示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账户可按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以进行明细核算。
(二)经营收人核算举例
[例1]教育事业单位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价款46 000元,增值税7 820元,均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3 820
贷:经营收入 46 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7 820
[例2]教育事业单位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价款22260元(为含税价),税率6%,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2 260
贷:经营收入 22 260
借:经营收入 1 260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1 260
[例3]教育单位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系校办旅社,本月份收到住宿费收入85 000元,存入银行。
营业税率3%。
借:银行存款 85 000
贷:经营收入 85 000
借:经营支出——税费支出 2 250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2 250。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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