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买了一套住房,两证尚未办理,房款已交,手上还只有购房合同。但A并不了解关于合同房不能交易的法律规定,于是在中介C住登记卖房。中介C很快找到了购房人B,三方签定了协议,C承诺为B办理合同更名。但因相关法规,C无法按预定时间和费用办理合同更名,于是要B多给点钱去找熟人帮忙,B又不愿拿钱出来,事情拖了下去。
最终因A所买房的开发商问题,两证得很长时间才能办好。导至房屋无法交易。
结果B将中介人C和卖房人A告上法院。称按合同法97条,中介C提供虚假信息,卖房人A非法卖房。导至B延误购房时机,因房价上涨造成损失,应由A和C赔偿。请问A和C要承担损失吗?要如何承担这个假想出来的涨价损失?。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可买卖交易,从这一基本的规范看,A的买房是一次高风险的行为,造成损失自己有重大责任。中介方要看在房屋买卖中是居间介绍还是买方或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如是前者,中介仅是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如是后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提到的涨价损失,要看买卖合同有无约定,如无相关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也不会支持。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可买卖交易,从这一基本的规范看,A的买房是一次高风险的行为,造成损失自己有重大责任。中介方要看在房屋买卖中是居间介绍还是买方或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如是前者,中介仅是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如是后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提到的涨价损失,要看买卖合同有无约定,如无相关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也不会支持。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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