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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要我见习一年再签,这样合理吗

请教!我是应届毕业生想问下,要是我拿到了毕业证书,公司不和我签合同,说要我见习一年再签,这样合理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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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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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期是指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分配工作以后确定为正式职工以前进行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期限,一般规定1年,只适用新毕业进入工作岗位的应届毕业生,并非针对劳动者。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而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转为人事部门编制的国家干部;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可见二者并不矛盾。如果出现同时约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情形,则在试用期适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满后的见习期则适用人事部门关于见习期的规定。  两者一为劳动法律制度,一为人事制度。
   但无论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都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办理。  因此,见习期也必须签订合同。 。

2008-01-14

121 0

  不合理。请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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