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只给“正式工”加工资,“劳务
张某初中毕业后就从农村到城市打工,2010年3月,张某以劳务工的身 份被派遣到某玩具公司工作,担任库管员。张某在公司始终享受着“二等公 民”待遇:工资比同岗位的工人少三分之二不算,每逢节假日发奖金、发实
物,到手的总是同事们的一个零头。 2011年1月,公司决定给单位职工涨工
资,但包括张某在内的劳务工工资待遇不变。张某要求公司涨工资,该公司 表示:你与我们没有劳动关系,我们没有支付你工资的义务,我们涨工资与 你无关,你与谁有劳动关系找谁去。 张某无奈,以劳务派遣公司和玩具公司
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务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工”可 以要求劳务派...全部
张某初中毕业后就从农村到城市打工,2010年3月,张某以劳务工的身 份被派遣到某玩具公司工作,担任库管员。张某在公司始终享受着“二等公 民”待遇:工资比同岗位的工人少三分之二不算,每逢节假日发奖金、发实
物,到手的总是同事们的一个零头。
2011年1月,公司决定给单位职工涨工
资,但包括张某在内的劳务工工资待遇不变。张某要求公司涨工资,该公司 表示:你与我们没有劳动关系,我们没有支付你工资的义务,我们涨工资与 你无关,你与谁有劳动关系找谁去。
张某无奈,以劳务派遣公司和玩具公司
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务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工”可 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工”是我国实践中的一个习惯称呼,其全称应该是劳务派遣工, 就是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正式工”与“劳
务工”同样是劳动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劳动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
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强调的是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不得歧视,即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 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
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相同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 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连续用工的,应该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在实践中,同工同酬的认定条件应包括:第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 作内容相同;第二,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第三,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 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 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人,举证也十分困难,常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因此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只
能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调整其工资待遇,劳务派遣公司和玩具公司应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三方达成调
解协议,将张某工资调整为同岗位的工人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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